《诗经》爱情诗中唱颂的婚俗与民俗(图)

http://www.hxonl.com 07-09-05 10:24:29 国际在线 繁体浏览
    三、婚年与婚时   

    《周官》记:“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。”《越语》勾践法令则规定男二十娶,女十七嫁。一般认为,男三十、女二十是极限,不可超过,可以嫁娶之年则为男十六、女十四。战乱过后需要多增人口时,婚年就早,过期不嫁娶还要受处罚。再来看(召南·摽有梅):“摽有梅,其实七兮。求我庶土,迫其吉矣。摽有梅,其实三兮。求我庶土,迫其今兮。摽有梅,顷筐暨之。求我庶土,造其谓之。”女子心情如此迫切,不能简单地以“有女怀春”来概括之了。
  
    关于婚时也有规定。《荀子·大略》“霜降逆女,冰浮杀止。”古代农民冬则居邑,春则居野。田牧之世,分散尤甚。故嫁娶必始秋末。迄春初,雁来而以为礼,燕来则祀高媒,皆可见嫁娶之时节。《媒氏)“仲春奔者不禁,盖以时过而犹不克昏,则必乏于财,故许其杀礼。”(吕思勉(先秦史))(氓)中诗句 “匪我想期,子无良媒。将子无怒,秋以为期。”女主人公提出的婚期正是秋天。在六礼中,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请期、亲迎都要以雁为礼物,有说是取雁南往北来顺乎阴阳,象征阴阳和顺。也有说象征爱情忠贞。但我认为其初始来源还是与季节有关,以雁为礼则限制了婚礼的季节。正如吕思勉先生分析,秋末至春初是农闲时节,又因收成而有余财办婚礼。可见礼制不是凭空规定,而是与当时社会情况相适应的。这里补充一句,由古籍“奔者不禁”、“令会男女”的记载看,当时男女交际较自由,《诗经)中大量的情诗证实了这一点。从(王风·大车》“岂不尔思,畏子不奔”也可看出当时青年状况之一斑。当时的“父母之命,媒灼之言”与后世礼教压制下的情况及今人的想象是不同的,子女也有一定自主权。繁复的婚礼意义在为当事男女作公证,确认将来的子女、财产分配等问题,是对双方的保护,无疑具有社会进步意义。这与后人臆想的是大相径庭的。  

    婚,古写作昏。婚礼都是在黄昏进行的。《唐风·绸缪)“三星在天”,可见婚礼在晚上举行。有意见认为《陈风·东门之杨》是写男女在城外相会,实际应是写新婚。“昏以为期,明星煌煌”“昏以为期,明星哲哲”正是结婚之时。选择黄昏结婚是古代劫掠婚的遗留,劫掠婚总是乘黑抢掠女子,后来这种婚制消亡,习俗却保留了下来。 

    四、采摘、歌唱、投赠   

    《诗经)中有很多采摘诗,形成了一个引人注意的采摘母题。如“采采卷耳,不盈顷筐”“彼采葛兮”“终朝采绿”等等,且多作为起兴。我认为这属于实写。采摘在氏族公社时期曾是一项主要劳动,《诗经》时代虽已开始农耕,但采摘仍在继续。(卷耳》中“采采卷耳,不盈顷筐。暖我怀人,宾彼周行”。应是主人公因怀念远人,劳作变慢,才“不盈顷筐’。《采绿》也是这样,“终朝采绿,不盈不菊。
予发曲局,薄言归沐”,都是寓情于景,写劳动中的思念之情。从采摘中可看出当时社会生活的一面。

    《诗经》中的爱情诗有大量投赠之句。《女日鸡鸣》“知子之来之,杂佩以赠之。知子之顺之,杂佩以问之。知子之好子,杂佩以报之”《东门之粉》, ’视尔如筱,贻我握椒”《漆消》“伊其相谑,赠之以勺药”。在《木瓜》中说得更为明白:“投我以木瓜,报之以琼据。匪报也,永以为好也。投我以木桃,报之以琼瑶。匪报也,永以为好也。投我以木李,报之以琼玖。匪报也,永以为好也。”可见,相互投赠是青年男女交换定情信物。这种习俗至今尚存。苗族有些地区的 “姊妹节”上,小伙子向姑娘讨“姊妹饭”,如果饭包的是苞谷须就要买丝线回礼;是松针要回绣花针。得到一个树勾表示两人勾在一起不分离;得到树叉意即叉开,表示拒于千里之外。“高跃坡节”,姑娘向她看中的小伙子丢一张亲手刺绣的花帕,小伙子掏出丝线、糖果或零钱,用帕子包好后丢给姑娘。苗族还有对歌传统,《诗经》恰巧也有这么一篇《萚兮》“萚兮萚兮,风其吹女。叔兮伯兮,倡予和女”,描写男女唱和的情景。将典籍中的记载与现存习俗两相印证,其中的相似是很有意思的。   

责任编辑:罗丽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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